中国奥运金牌健儿享政策优待 政府奖金免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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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7:37 新华网 |
第28届奥运会闭幕已多日,中国奥运健儿胸前的奖牌时时在国人眼前闪耀,随着运动员取得成绩和名次奖金的逐步兑现,市民开始关注奥运健儿到底能拿多少奖金,获奖运动员该不该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昨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本市地税部门。 据了解,本市(天津)给予奥运健儿的奖励标准是:获得金牌50万元、获得银牌15万元、获得第四名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3万元。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应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市奥运健儿获得的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士指出,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给予运动员的各项奖励则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运动员获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奖金,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实物、旅游等形式给予的奖励也应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奖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譬如,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单位发给运动员40万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运动员实际所得为40-(40×20%)=32万元。(宋景怡曲明)(来源:城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