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吸毒定为犯罪不能失去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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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8:29 光明日报 |
康劲 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这是在刚刚落下帷幕的“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传来的消息。对于这个在高层会议上发出的专家呼吁,笔者非常关注,但是,我认为在没有制定出完备的国家禁毒法的前提下,如果在现阶段将吸毒定为犯罪,则显失司法公正。 专家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吸毒不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为罪。在具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将非法持有的毒品借口自己吸用来避重就轻,轻易地逃避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统一,会造成打击不力,更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尝试毒品…… 站在反毒品的角度共同发出的专家呼吁,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但是,他们在强调了禁毒工作重要性和任务紧迫的同时,却忽略了司法的公正性原则。 在吸毒人员中常常伴有并发的犯罪行为,对此依据《刑法》给予惩处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吸毒人员都定义为犯罪,那么,就必须区分出那些是“被动吸毒者”,因为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对其应该给予社会救助和帮扶,而没有理由进行处罚。所谓“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应当是属于“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这个范畴里的人员,这个范围里的吸毒者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惩处并不困难,如果因为具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认定困难”就以吸毒罪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不仅有重罪轻罚、推卸责任之嫌,而且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目前,我国戒毒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部,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关于禁毒的决定》外,《强制戒毒办法》由国务院颁布,《劳教戒毒工作规定》是以司法部第78号令的形式予以施行的。这些法规赋予了警察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可以不经过公正的司法审判程序,对他们认为可疑的吸毒人员,进行罚款、拘留、劳教等各种行政处罚。这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符合现代司法制度原则的。此前,曾有许多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废止一些过时的行政法规,目的不仅在于进一步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更主要的也是要规范惩处行为,体现司法公正。 从长远看,着手制定禁毒法,比把吸毒定为犯罪更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