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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判北京供电公司不正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8:29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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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执结一起涉及到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已于近日做出了关于撤销其有关文件的决定,并判令支付该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农网二期改造所需电能表系由农民自行出资购买,故农民个人应是采购电能表的主体,其有权选择购买电能表。朝阳供电分公司要求其所属各供电所购买指定厂家的产品,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农民自由选择购买不同厂家电表的权利。因此,一中院以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24号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为由,判定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因天津赛恩公司不能证明因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24号文件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对其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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