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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何必贴上反腐标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8:42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王佳宁

  “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称,建立遗产税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据9月8日《南方日报》)细看报道方知,这个课题是一个社科规划项目,其领衔人(可能是课题招标的中标者)是省级机关的一位副处级干部。

  我不怀疑课题组负责人就遗产税反腐“功效”在理论层面的“如数家珍”。然而,像这类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课题研究,如果没有长期的扎实调研则难以有创新性高招。如果硬是把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个有可能开征的税种也贴上反腐“标签”,似乎值得推敲。

  开征遗产税的根本原因或基本动机是,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将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有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税种。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此税,但似乎没听说过哪个国家把遗产税与监管官员结合起来。

  经年累月,担任政府官员意味着一定的权力。而权力容易使人腐化,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堕落,权力便很容易滥用。因此,权力变成一种危险的东西,必须寻求制度上的防范。尽管这几年一直在制度建设上探寻铲除高官腐败的现实土壤,但把遗产税作为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实在牵强。事实上,制度乃是一种特定的规则体系,制度反腐意味着凭借成型的规则体系防治与遏制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果遗产税以80万元为起征点针对官员,则马上面临三道坎:官员的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为相对人制定的。有些制度能够约束相对人,有些制度则不能够约束相对人。开征遗产税与反腐败挂钩引发的问题是,官员会不会配合约束其行为的制度?不能够约束相对人的制度会不会持久?至于课题组负责人关于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的设想,太过乐观,即便可行,也不知道因此还需要制定和健全多少法律、法规来保障。特别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交通管理机关、专利机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要提供相关官员的财产有关情况;公、检、法部门和公证机关也应提供有关情况并予以大力配合,在纳税人缴纳遗产税前,既要冻结其财产,还要防止其资本外逃。有一个环节不到位,遗产税的预期功效也会大打折扣。

  遗产税并不以人人具有很高的思想道德觉悟为前提。对于一个自律意识较强的政府官员来说,也未必能激发他实践更高的,诸如无私奉献的道德标准和与时俱进的时代标准;对于一个自律意识较差的政府官员来讲,遗产税的作用也不一定能迫使他出于自身利益、社会影响和前途考虑,理智地选择遵守制度规范。换言之,开征遗产税在一定层面上难以保证政府官员对于社会规范的遵循,无论这种遵循是出于道德性自觉,还是出于现实功利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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