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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建议保障拆迁户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9:20 南方日报

  城建征地与房屋拆迁现行法规存在缺陷

  五大建议保障拆迁户利益

  本报讯昨日参加“城市拆迁资源计划”系统建设与应用研讨会的专家、官员一致表示,鉴于现行城市建设征地与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少缺陷,建议制订实施《建设征地管理条例》、《拆迁法》等法律法规,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化解日渐增加的拆迁纠纷。

  建议一:

  法规确认安置政策

  与会代表说,现行的建设征地拆迁与征地中的农民安置政策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中有所体现,但尚没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予以全面阐述。建议在对现行政策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并正式颁布国家建设征地拆迁与征地农民安置政策,将拆迁与征地农民安置政策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阐述。

  建议二:

  制订《建设征地管理条例》

  专家们指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用10年—30年产值换取农民的长期土地使用权,这种补偿办法难以准确地反映征用土地的实际的经济价值。土地管理法注重土地是集体财产,而忽略了土地也是农民个体的生产资料。制定并颁布《建设征地管理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之一,内容覆盖城市与农村的各类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包括所有的因建设征地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征用、占用、收回、出让、划拨、转让活动。

  建议三:

  制订《拆迁法》

  专家们表示,政府应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内容覆盖城市和农村地区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房屋及各类设施拆迁活动,以法律形式颁布。具体修改建议包括:调整与完善商业、工业等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增加对拆迁市区基础设施、公用建筑、绿地等拆迁的规定。

  建议四: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明确的界定,规范政府行使土地征用权或强制收回权的范围,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只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才能批准征地和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征地和拆迁程序。政府应该退出经营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工商企业用地,只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建议五:

  加快土地制度创新

  需要明确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中被征地者和被拆迁者的土地财产权益,创新土地制度。与会代表建议,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土地,除了依法对被拆迁者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者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同时需要从法律上对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中被征地者和被拆迁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加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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