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残可获20年残疾赔偿金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9:3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我省2004—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近日出台 医疗费赔偿人有异议承担举证责任 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死亡赔偿金20年计算 本报海口9月9日讯(记者 良子特约记者刘小平)日前,我省出台有关2004—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该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限于我省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该标准,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11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其中,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标准还规定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出台,由于其计算及标准更具体、细化,会大大减少赔偿纠纷。 作者:良子 刘小平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