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律师评说“马自达6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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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1:27 兰州晨报 |
———“金岛骄马”欺诈顾客 9月6日、7日,本报连续就青海车主郭亮在兰州金岛骄马汽车销售公司新近购买马自达6轿车,因出现故障继而引发维修分歧,牵出疑点车辆档案,却得不到经销商解决一事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昨日,大学法律教授、读者、律师等纷纷对此事进行了评说。读者评说依靠法律保护自己 在本报曝出“马自达6事件”之后,许多读者和汽车消费者纷纷就此事表明了他们的看法。 手机号码为1389362的李先生说:“看了贵报的相关报道,为消费者郭先生鸣不平,花了26万多元买的‘新车’行驶7000公里就出现问题,维修又在车主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叫人如何对‘金岛骄马’的售后放心。就现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而言,买车已经不再是竞争焦点,无论什么档次的车,可挑选余地都很大,对于消费者来讲,除了买喜欢的车以外,售后服务非常关键……郭先生怀疑自己的马自达6是‘二手车’不无道理,应该找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处理。”手机号码为1308876的王先生说:“目前缺乏有关针对汽车的专门法律条文,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商家不把汽车当‘商品’,不愿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完全可以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电话号码为09313309的马先生说:“我也有一辆马自达6轿车,使用许久状况一直不错,相信马自达6的质量还是不错的,建议兰州金岛骄马本着维护消费者利益、马自达6轿车品牌价值、金岛骄马的企业形象,尽快与用户沟通协商,积极处理解决问题,让彼此都满意。”有权要求更换新车 9月9日,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李玉璧副教授就“马自达6事件”表示,如果能有确凿的证据确定车主郭某买的这辆车确系商家二次出售的产品,那么商家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李副教授认为,目前,针对汽车纠纷,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汽车作为一般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就完全可依照消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维权。 同时,李副教授认为,维修商在未经车主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对汽车进行拆卸,这种做法也存在不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车主也是完全可以提出相应维权要求的。 兰州大学法学院的俞树毅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消费者直接财产利益保护的问题,现在,应该有必要再进行一次通过质检部门这样的第三方的检验,在确定质量问题是产品自身问题和是否是二次出售的产品后,消费者不但能要求进行更换新车,甚至还可以要求赔偿。销售商有义务善后 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的赵同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兰州金岛骄马销售服务店在“用户名”等牵涉到消费者利益的方面出现问题之后,有义务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向消费者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兰州华坪法律服务所的龚贞亮律师说,就目前而言,汽车消费投诉已经成为热点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随着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汽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百姓作为日常交通工具,可相关法律却依然滞后,甚至出现空白,汽车消费正好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商品“三包”不包含汽车,消费者利益怎能受到保护。每每遇到汽车质量有问题,商家总能以“要鉴定”为依据推卸自身责任,而消费者权益却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与此同时,他认为,兰州“马自达6事件”的消费者郭先生,在汽车“三包”未出台前,仍然可以充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本报记者王德元雷媛武永明(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