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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奥运冠军也应有据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1:33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在奥运会上拿冠军、夺奖牌,庆祝一下奖励一下也在情理之中。可是,层层奖、连环奖,是否有据可依?如果没有,是否该归类为另一种形式的政绩工程?

  我国以往的竞技体育,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包办,运动员、教练员吃喝拉撒一切开销全由政府包揽。因此,长期以来对冠军的奖励也主要体现在精神上。上世纪50年代,容国团拿第一个世界冠军后,为照顾他来自海外,才将其工资提至每月百元左右;60年代,庄则栋3次拿世界冠军,月工资只被提至80元;80年代,排球“五连冠”的郎平们,先后拿到的奖金也不过是区区几千元。到了1992年,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出台了对奥运获奖选手的奖励《办法》,标准为金牌8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3万元。在当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上,我国选手夺得16枚金牌,在当时氛围下,除国家奖励外,各省、地级政府更是层层加码,有的冠军获奖励超过百万元,重奖奥运金牌得主由此开了先例并愈演愈烈。

  不是说不能奖奥运冠军,但做什么事都得有个“度”。如果说来自国家的奖励还有据可查、有规可依的话,那么来自运动员原籍贯省、市甚至县、乡、政府以及父母所在国企、街道的奖励,是依据什么规矩呢?据我考证,并没有什么定规可循。决策庆功活动、奖金数额的关键人物,大多是凭着自己的好恶、兴趣以及心情来拍板的。比如某全国摔跤冠军,获奖后家乡县官一高兴,当场就宣布奖一套住房。而政府并没有房子啊,怎么办?事后只好从一家国企调拨了一套,搞得这家国企不少三世同堂的老工人怨声载道。

  政府的钱来自纳税人,所以无权随心所欲地乱花钱。“依法治国”我们提出好几年了,但“依法治国”的精髓就是“依法行政”。政府做决定、列开销,首先应该掂量掂量:我有这个权力吗?这是否违法?运动员夺金牌、拿冠军,确实可以凝民心、鼓士气,企业、私人、民间社会团体出钱给其物质上的奖励顺理成章,但政府不能将其提升到无限的地步,相互攀比,拿着纳税人的钱、国库里的钱充大方。(孙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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