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福康一审领刑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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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1:35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9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并罚判处原省新闻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侯福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 47岁的侯福康原是省新闻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副主任。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28日,贵州教育出版社与省交警总队签订了出版、发行《道路交通管理知识大全》的“协议书”,尔后,贵州教育出版社副总编王伟力(已判刑)与贵州人民出版社有关负责人进行商谈,将该书交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为此,贵州人民出版社与贵州教育出版社下属的华兴文教书店签订了包销该书10万册的合同。为了谋取个人私利,1994年5月,王伟力指使时任华兴文教书店的经理侯福康,在该书印刷中私自加印11万册。侯福康在销售该书的过程中,采取隐瞒实际销售数额,部分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所收书款提现或转入其他帐户提现的方式,侵吞公款1462674.54元。其中,侯福康个人分得赃款58.4万余元,王伟力分得赃款87.6万余元。 2000年初,侯福康与时任省新华书店总经理的王伟力共谋,利用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和发行的职权,将在贵州发行的外省教材联系到贵州印刷,从中收取“印刷业务费”。随后,在2000年4月,侯福康将2000年秋季上海书画出版社的《美术》交给贵阳一印务有限公司承印,后收受该公司副经理的“印刷业务费”28万余元,侯福康将其中的15万元分给了王伟力。此外,侯福康在教材和书籍的出版和发行中,多次收受相关印刷厂和出版社的“印刷业务费”和“宣传推广费”。法院认定其实际受贿总额达到413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侯福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贵州教育出版社下属华兴文教书店的经理,贵州新华书店教材、教辅发行中心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收受贿赂人民币413万元,在销售《道路交通管理知识大全》一书中,伙同王伟力采取隐瞒实际销售数额,部分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146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他在组织上掌握其涉嫌受贿、贪污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并已经全部退交了犯罪所得财物,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从轻判处侯福康无期徒刑,随案移送的房屋一套,赃款人民币103万余元、美元16万元以及两辆本田雅阁轿车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赃款58.4万元发还教育出版社。 宣判后,侯福康没有当庭表示自己是否上诉。 作者: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