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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账户让券商遭遇“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1:38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但常在股海中呛水的股民却戏言:股市纵然风高浪急,券商总能坐收渔利。

  不过,至少对某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而言,危机与风险已迫在眉睫。夫妻一方设立账户,另一方实际运作,再常见不过的“夫妻”账户,很可能成为埋在券商脚下的风险炸弹。

  原告:谁动了我的资金“奶酪”

  某证券营业部在收到原告林小姐的诉状时,全然没有觉察到其中会隐藏什么危机。

  林小姐在诉状中称,2000年9月,她在被告营业部开设资金和股东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02年11月,双方又补签了委托交易、指定交易、自助委托交易等协议。但在2002年12月,她在查阅客户台账时却发现,被告从2001年8月到2002年11月间,先后多次从她账户中擅自划走资金计830余万元。林小姐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利益,诉请返还上述钱款,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用。

  诉状显得十分简洁,但案情不会就这么简单。

  被告:是“丈夫”动了“妻子”的“奶酪”

  对林小姐的告状,营业部并不心急,甚至还感到有些可笑。因为根据客户要求划账是再正常不过了,而且林小姐自己也应该“心知肚明”,因为动了林小姐资金“奶酪”的不是别人,而是她丈夫徐先生。

  营业部说,徐先生来开户是圈内朋友介绍的,他先用黄某的身份证,以黄某名义开设了资金股票账户进行交易,后又同妻子林小姐一起用朱某身份证并以朱某名义设了资金账户,还以此为“黄某”账户做担保,到2002年11月补签协议时,“朱某”账户才正式变到林小姐名下。

  营业部还说,在2002年7月,徐先生还以“黄某”名义同张某签定一份联合投资协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投资沪深股票和债券,由“黄某”即徐先生操作,用“朱某”账户做抵押,“黄某”保证当年投资回报率12%,风险由“黄某”承担,营业部作为资金监管人,在投资市值跌幅达20%时,代表张某享有优先、独占的平仓权和处置权。

  至于划动的资金,那也是再清楚不过了。营业部说,其中的165万,是由徐先生签字取走的;403万是根据徐先生指令划入“黄某”账户补抄股缺口;另有270余万元,是按联合投资约定,在张某要求下将本金及收益划入指定账户,由于“黄某”账户已无资金,所以从抵押账户即“朱某”也即林小姐账户将款划入“黄某”账户,再转到张的账户。

  营业部认为事实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黄某”“朱某”都不过是名义户主,真正的所有人应该是徐先生,或者是徐、林夫妻俩。所以,营业部没有过错,更没有还款责任。

  但营业部的说法遭到原告林小姐和作为第三人的徐先生否认。徐先生称林小姐根本没有和他一起去开账户,他用的是“黄某”账户,对“朱某”即林小姐账户没有支配权,等等。至于两人的关系,徐先生和林小姐说,他们曾经是夫妻,现已离婚了。徐先生还出示了2004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的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栏记载为“离婚”。

  营业部这才感到,案子有些复杂了。

  法院:即使夫妻也须授权

  法庭经过庭审,归纳出3个争议焦点:1、谁是争议账户的所有人?2、徐先生对该账户有无支配权?3、被告营业部对争议取款有无返还之责?

  法庭认为:该账户系原告林小姐所有。理由是,该账户开户时虽为“朱某”,但指定交易协议却由原告林小姐与被告营业部所签,争议取款发生前,此账户中的取款均由林签字,后该账户更名为原告时,被告也已认为系原告所有,并补签相关协议。徐先生作为第三人并非该资金账户所有人,其要支配该账户资金必须取得原告林小姐授权。被告营业部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负有安全保管义务,即使第三人徐先生与原告林小姐是夫妻,被告营业部也应当审核其是否有授权,但被告未尽认真审核之监管职责,致使原告林小姐资金受损,对此应负返还之责。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营业部应返还原告林小姐资金830余万元,偿付相应利息损失。林小姐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券商:“丈夫”用钱要我埋单?

  法院的判决让某营业部大喊冤枉。

  营业部上诉认为,争议的账户至少应认定为林、徐共有。两人在争议事实发生期间,仍是合法夫妻,且一同到被告处借“黄某”、“朱某”身份证开立账户,“朱某”被用于资金运作,“黄某”则用于证券运作。林小姐自2000年11月从“朱某”账户上取走一半资金后,再也没有下达指令,而将密码和资金交由徐先生交易使用。事实上,徐先生从该账户取款用于孩子就读的赞助费和购买住宅等共同生活支出。法庭查明的事实,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争议账户应为林、徐共同持有、共同使用,资金为两人共有。

  被告营业部的败诉也让其他券商感到了“唇亡齿寒”。有业内同行叹道:夫妻一方炒股赢了另一方共享收益,亏了钱却不担风险而让券商赔账,券商不成了冤大头?“上海市高院对此案的二审值得关注。”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祝小东律师分析说,股民和券商的规范操作意识至今仍显薄弱,而类似的“夫妻”账户在股市交易中十分普遍,其间可能诱发的交易风险甚至是道德风险值得引起重视。他评价说,“此案恰是一个警示。”(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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