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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交友”的道德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1:46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时下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征婚交友”广告越来越多,其中一部分广告内容着实混乱不堪,有的广告用语暧昧不明,有的更发展到几乎不掩饰征求“一夜情”、联系卖淫嫖娼的真实面目。而一些媒体不管三七二十一照登不误,甚至反复刊登,把广告版面弄得乌烟瘴气。媒体登广告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跌破道德底线,任由不良广告的泛滥就应受到谴责和制裁;而媒体自己加强自律,才能防患于未然,以免害人害己。

  “富姐交友,肤白漂亮性感,夫建筑商常年施工在外,独居的我深感空虚寂寞,渴望女人应有的快乐,寻体健解风情男”“美妇29,靓丽性感,夫富商致残不育,千万资产无子继承,为做完整女人,急寻体健壮男圆梦(重酬),贫富不限,相伴出游”。有一家报纸的半版广告中,竟有17条类似广告,占了征婚交友广告的一大半。这样的广告,从内容上看,很难让人将其与正常的征婚交友联系起来。这样的广告,未成年人读了难免受其影响而培养不起高尚的道德情操,成年人读了也有百害而无一利。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所谓“本人接”的电话其实都是中介公司的电话,他们一般要求有意者预付400元见面费,并承诺谈不成则全额退款。有的在电话中说,那个女人就是想要一个孩子,更有的明确地说,只是玩玩而已。这就进一步说明,这类“寻体健男共度开心之夜”的“交友广告”绝不能称之为正常,而正是我们经常反对的不良行为,有的实际上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地进行卖淫嫖娼的活动,属于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之列。

  对这样内容的广告,媒体照登照发,间接充当了违背社会道德或违法行为的中介,而“有意者”一旦据此广告完成交易,媒体岂不成了一般所说的丑陋的“皮条客”?这是社会公众决不能允许的,也极大地损伤媒体自己的公信力。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此类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有伤风化,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常常被犯罪分子当作诈骗的手段而加以利用。媒体的此类广告不属于事前审查范围,只有加强事后监督,工商部门一旦发现此类广告,可会同公安、民政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对广告的审查监督,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媒体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对此类广告的自审力度,不能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将社会效益抛在一旁。否则不仅失掉公众信誉,而且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王义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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