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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长们为何能“前腐后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22:11 人民网

  网友:阿朝

  在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中,各地交通厅厅长“前腐后继”可谓最引人注目。自1997年以来,全国已有10个省(区)的15个交通厅厅长因“伸手”公路工程建设而被“捉”,厅以下干部则不计其数。交通系统出现这么多腐败分子不是偶然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那么多交通干部步入腐败深渊?近日,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就此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话可谓一语中的:“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症结主要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机制。”

  问罪招投标机制,许多人不会答应。招投标作为一种具体交易上的特殊程序,是国际通行做法。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比招投标更好的交易采购方式。要知道,招投标本身是无罪的,有问题的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黑箱操作。吴果行所说的这种“机制”,不是指招标程序本身的机制,而是指招标过程中背离程序要求的非公开透明的“人为机制”,我认为这种“人为机制”首先表现在它背离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配套财力作用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巨额的国家资源,这种以国家资源和政府投入(而非交通部门资金或交通企业投入)所进行建设工程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对货物、工程、服务三大政府采购类型的采购方式规范中,公开招标定为首选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任何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在这样一种前提下,首先,招标的主体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监察和审计机关及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招标委员会,而不应该是主管部门,否则就是一种与法律不符的自行采购行为,主管部门只能代表政府以施工组织者的身份,为招标活动提供某项工程建设的采购清单和具体的施工方案;其次,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具体标段的确定,标底的测算,评委专家的抽用均必须置于公开、公正、规范、科学的轨道和监督有力的程序上运作。

  目前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上的机制最大的缺失是对政府采购制度规避,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标段,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致使将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在这样一种“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前提下,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行为变得轻而易举,握有投标人生杀大权的交通官员当然也就在这个环节上极易犯事了。

  用政府采购制度遏制公路建设中的腐败行为,并不是简单地以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取代主管部门的采购活动,而是要运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对这类工程在采购设计、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质量管理、资金拨付等工程采购全过程赋予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在公开透明的要求下运作采购行为。

  在《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时间的今天,政府购买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再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上的“三公”精神,剥离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一言堂”的决定权,就能有效地堵塞一家之言自行采购上的黑洞和官员犯事的腐败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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