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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政府对法治的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3:46 新京报

  日前,为规范法律援助,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同时出台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和《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不仅规定律师每年必须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与民政、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衔接机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减免或缓收相关费用。(9月9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在目前人才匮乏、经费紧张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发展瓶颈的情况下,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可谓及时而切中要害,彰显了法律援助中的政府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结构的转轨,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也不断上升。尽管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在逐年加大,但仍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援助经费紧张,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强,法律援助整体质量不高。从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接触的法律援助案例来看,一方面是打官司的困难群众不少,但争取到法律援助的不多,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另一方面,在有法律援助参与的案件中,也几乎没有法律援助人员提前阅卷的,有的法律援助人员在庭审时一言不发,形同虚设,甚至还有的法律援助人员干涉当事人的合法处分权。一句话,法律援助质量堪忧。

  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时间短,各方面还不成熟的原因,但更为根本的,是政府在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上履行职责的不到位。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对贫困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它不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政府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道理很简单,既然宪法确立了法治和平等的原则,而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权力的机构,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对这些原则的接受和承诺,理所当然应当保证这些原则的实现。其实,法律为政府设立法律援助责任的目的,是强调在司法体制上建立、健全诉讼民主和“接近正义机会均等”的机制,从而有助于减少和消除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经济地位与社会不平等的现象,避免司法正义因当事人财富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保障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地接近正义的机会,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稳定和有序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正是政府履行自己法治承诺的表现,针对目前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不仅刚性地规定律师每年必须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规定在办理完案件后15日内必须接受当事人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并辅之以一定的投诉查处机制。这些措施和办法,有利于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性的法律援助格局,无疑为困难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畅通了渠道,也对法律援助本身质量的提升大有裨益。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法律援助工作毕竟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事业,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支持和参与。不仅要政府自身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和完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措施,还需要整合社会潜在的资源,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来,使得政府主导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共同为社会的平等和正义而努力。

  刘行(北京法官)

  相关报道见今日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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