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原社长被判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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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6:0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据新华社广州9月10日电 (记者吴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广州日报原社长黎元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黎元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黎元江在任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兼广州日报社编委会总编辑、广州日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元、美元1.9万元、港币1万元。 1992年至1994年,广州日报社多次向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购买土地,被告人黎元江参加了购买土地会议并同意购买。199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黎元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朱某某等人代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1996年至2000年春节前后,黎元江同意广州日报社通过香港某印刷器材公司某经理代理向瑞士某公司购买印刷设备。在与香港某印刷器材公司的多次业务往来中,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某经理送给的美元1.9万元、港币1万元。1997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黎元江先后11次收受陶某给予的人民币20.5万元,为陶某提任为广告处处长、社长助理及提请上级任命为副社长、社委会委员等方面提供帮助。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黎元江先后3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为张某某提任为社委会委员、副社长及任命张某某为广州日报社副总编、社委会委员等方面提供帮助。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9月11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