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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晴房产诚信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8: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家住南京浦口区的宋伟等5位居民去年12月中旬陆续购买了南京天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晴花园商品房,按购房协议规定,开发商必须在今年5月1日交房。由于天晴花园的商品房在交付期未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开发商不能及时交房。宋伟等人找到开发商索赔违约金无果,日前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南京浦口区法院将在近期开庭审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据原告宋先生称,他于去年下半年看中了位于南京浦口区沿江镇泰冯路92号由南京天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晴花园01幢的商品房,于是宋先生去年12月12日与南京市天晴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以每平方米2960元的价格买下了天晴花园01幢104号建筑面积为84.4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按照购房协议,该商业用房的交付时间为今年5月1日。今年1月份,宋先生按照购房合同将249972元房款支付给开发商,宋先生满怀欣喜等待着今年5月1日能拿到新房。今年5月1日,宋先生前往天晴花园他所购买的01幢104号新房,发现室内的水电还没有接通,于是宋先生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承认水电设施还没有搞好,要宋先生再等等。已交了全部房款的宋先生对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不满,可事到如今他只有等待。今年6月1日,宋先生终于拿到自己的新房,拿到新房后宋先生将房子出租给他人,承租宋先生的承租户因为开店的需要,前往浦口区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消防部门称,天晴花园还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承租人从消防部门回来后,随即找到宋先生要求退还租金。得知该消息后,宋先生非常恼火,开发商怎么能把没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房子交付给他们呢?气愤难平的宋先生和同期购买该花园商品房的伏先生等5人,找到开发商交涉。直到今年7月8日天晴花园才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宋先生称,开发商延期交房且商住楼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做法,使他受到不小的经济损失。他多次找到开发商索要因延期交房承担的违约金,开发商对他的要求予以拒绝。

  昨天,记者采访了被告方南京天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魏主任说,天晴花园01幢延期交付是有特殊原因,具体什么原因他也不清楚,当记者问到,对宋先生等5人状告“天晴”延期交房有何看法时,魏主任表示对此他不便多说。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天晴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期交房属于延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陈律师还认为,合同法中还明确规定,房地产商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总房价和延期交付的时间来支付违约金。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还应赔偿延期交付期间的房屋租金。

  本月17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报记者 肖军 实习生 陆明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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