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利单位将是税务“盯梢”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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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8: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华诚 通讯员 朱斌 王颖新建)中秋将至,不少单位把月饼当作福利发给员工。南京地税部门提醒说,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和经济效益单位员工将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据了解,南京地税12366咨询台接到很多纳税人的电话,咨询企业发放月饼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往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显示,许多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中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大多数都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提醒说,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1日 第十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