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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偷车也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12:12 东南快报

  本报讯摩托车维修工林某教偷车贼傅某偷车方法。昨日,厦门同安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傅某有期徒刑2年,林某也被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林某是同安某摩托车维修店的维修工。今年3月底,傅某来到林某所在的摩托车维修店,称自己要去偷太子摩托车,向林某讨教如何盗窃。林某立即在自己的摩托车维修店中,将盗窃太子摩托车的方法教给傅某。

  傅某用林某传授的偷车方法,一星期就偷了3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258元。4月9日,傅某再次用该方法偷车成功。

  4月18日,傅某骑该车行至324国道石塘路段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至此,傅某一共盗窃了4部摩托车。

  今年4月19日,傅某带领公安人员到摩托车维修店将林某抓获。 背景链接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即构成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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