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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车票让她丢了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12:12 东南快报

  本报讯“为了3元,我被公司罚了1600元,还被辞退了。”曾是厦门同安公交公司售票员的叶女士昨日致电本报热线0592-5897888,倾诉自己的不幸遭遇,称自己将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13日晚,叶女士在618路胡里山到同安的客车上跟车售票。公司暗查人员发现,客人上车时叶女士有收钱(3元)不给票行为,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便作出决定处罚她1600元,并中止劳动合同。

  昨日,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叶女士纯属忙中出错且处罚不恰当

  叶女士说,事情发生在晚上,当时车上有五六十人,乘客有的刷卡,有的上车后自行投币,有的直接拿钱给她。她要看刷卡,看投币,有时还要找人家钱,忙不过来一时疏忽,未给乘客车票也是情有可原的。票箱里多出来的钱,也不是她自己私自收的。叶女士说:“我最多只能算是疏忽”。

  叶女士的代理律师陈律师认为,公交公司经常会出现“短溢款”现象,仅仅处罚叶女士一个人,是不合理的。陈律师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企业,无权对职工行使罚款权;公司引用的《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也未向全体职工公布,叶女士不知道有这规定,公司根据该规定终止叶女士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陈律师还认为,叶女士不存在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交公司对叶女士作出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法律依据的。

  所以叶女士要求,公交公司撤销对她的处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交公司有意无意都是错有错就应受处罚

  同安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公司有规定,只要驾乘人员收钱不给票或少给票,查实后就以私收运费论处,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区分其是主观故意还是一时疏忽。

  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称,公交公司在司机及售票员的管理上存在一些难处,既要保证其正常工作,又要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接触钱币。此前公司曾处罚过好几起司机接触钱币的事情,9日又发现2起收钱不给票情形,所以出台严格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应当的。而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规定并非无效,而是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的必要手段。

  该公司坚持《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公示,但承认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叶女士作为公司的老职工应该知道公司的规定,而且之前有过好几次处罚都公布了。他解释:虽然“短溢款”现象比较普遍,但仅仅处罚叶女士一人,原因是稽查人员发现她有收钱不给票行为,公司有证据对其进行处罚。(来源:江涛张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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