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身高歧视”案原告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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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13:3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 (刘丽英 黄如飞) 9月9日,因原告小杨主动要求撤诉,我省首例状告“身高歧视”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据原告小杨的诉讼代理人朱志平说,小杨考虑到还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协调解决此事更为妥当,因此向法院撤回起诉,芗城区法院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做出裁决,同意原告撤诉。 记者就此采访了漳州市人事局,该局领导表示已经知悉原告撤诉。但他说,招聘简章已公布执行,招聘工作只能按简章有关规定办理,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身高限制问题,该局领导表示,他们制定《考试聘用简章》的根据有二: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原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也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受聘人员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要求设置聘用条件,其中包括身体状况。 其次,人事部门作为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用人单位提出的聘用条件。漳州市水利局认为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担任防洪排涝、抗洪抢险、河堤管理的任务,提出身高1.65米以上的条件。这是出于岗位工作需要,但人事部门鉴于漳州市几年来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都参照《福建省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所以把身高降为1.60米,并在《简章》中明确,让考生报考前都知晓身高标准。小杨在明知身高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报考了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虽然笔试、面试名列前茅,但体检身高达不到招聘条件要求,因此不能招聘。 (相关报道见本报8月24日第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