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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吸食摇头丸等毒品初次被查获即处治安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15:16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9月11日电(记者奚彬)江苏省公安厅近日出台的《加强禁毒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初次被查获的人员,即使没有明显精神依赖症状,原则上也应处以治安拘留。对3年内因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问题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处罚后又吸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意见》对贩、吸毒品及涉毒公共场所责任人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实施贩卖少量毒品行为的违法人员,犯罪情节确实轻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公共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主管人员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一年内因毒品问题被公安机关查获3次以上的;一年内发生聚众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问题被公安机关查获2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场所停业整顿,并追究场所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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