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减刑假释案须公示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1:09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9月7日,省高院《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制度的若干规定》已发到全省法院及监管执行部门,该规定从即日起执行生效,这表明省法院今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必须经过“公示”这一阳光程序。 为凸显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的公正、公开,确保案件质量,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省高院在组织部分中院到监狱现场开展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听证试点的基础上,更为完善地制定了这一公示制度。规定全省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将被减刑、假释对象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公示由法院在减刑、假释裁定下达前,将执行机关呈报及法院审理的初步信息,选择相关监区张贴,广泛让服刑人员知悉,包括姓名、服刑期内奖励情况、法院拟裁定意见、举报方式与公示期限;公示期间内,其他服刑人员如对减刑假释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检举反映,法院在7天之内予以核查;在对减刑、假释案件作出裁定后,法院还须通知执行机关再公示一次。同时,公示制度还规定了法院对检举揭发减刑、假释案件的线索予以保密,并与监管、执行机关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检举揭发人员的保护工作,防止检举揭发人员被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周迎飚 卓明亮)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