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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批示的手”与收容教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1:12 红网

  据东北新闻网9月2日报道,8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鞍山市第十二中学初二的一名女学生被同校两名女学生辱骂、殴打、羞辱三个多小时,造成该学生处女膜破裂。案发后,鞍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英杰批示,此案令人痛心,发人深省,暴露出我们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上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要把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认真加以解剖,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害人。市长张杰辉要求,一定要认真调查处理,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又要对未成年人搞好法制和道德教育。市委宣传部长杨景芳、副市长李晓安也分别做出了批示。公安机关及时将加害人抓获,认真调查取证,严肃依法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依法对两名加害人收容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领导批示,是平日里经常见到或听到的一件事情。有时也确实是,上边不批示,下面就不好好办,只要领导批示了就立马管用。在此,首先必须肯定,身为主要领导,当听说本市发生了一起残害未成年少女的案件时,感觉“令人痛心”,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再往下研究下去,由其好的出发点衍生出来的言行就不好恭维了。上述案件,从发生到最终结案,总共4天(或许更快)。人们不禁要问:这是领导批示的力量,还是法律的庄严神圣?

  在批示中,领导有“认真调查”、“依法”、“严肃”等字样。在报道中,记者也使用了这样的字样。由于记者不可能自始至终都跟着办案人员,下面的“认真调查”迎合了上边的“认真调查”,怎么看怎么都象是根据司空见惯的所谓的新闻通稿写成的。所以,可以想见,此案的速破速决(也是草草收场)毫无疑问是领导批示的“功绩”,不仅“人治”色彩浓郁,而且还留下了破坏法治环境的嫌疑。

  报道中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指的是,“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此案适用的法律没有错误,只是“凉快”了另外两个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明显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两院”不介入,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此案中的受害人是未成人的少女,处女膜被弄破了,既构成了人身伤害,又有精神上的刺激,万一受害人及其家长要求经济赔偿,怎么办?难道政府(具体地说是公安机关)从中促成“私了”不成?草草结案,后患未消。

  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提出来已经十来年了。可是,我们的社会的最大的不正常现象之一就是,司法尚未彻底独立起来,时不时地就受到“领导批示”的干扰。在人、财、物都归当地管理的前提下,“两院”不敢对“领导批示”提出异议,是此案速破速决的一个客观条件。

  现代司法的魅力在于,可以对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的行为做出评判,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为了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我们宁可在公、检、法之间“多转几圈儿”,也不愿意要“领导批示”下的速破速决!(稿源:红网)(作者:王海波)(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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