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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检察权能 根治违法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3:02 新京报

  自国家追诉代替私人复仇以来,刑罚制度就被赋予了惩治、矫正与预防犯罪的功能。国家通过刑罚的执行来控制犯罪,进而实现对人民的保护,并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刑罚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刑罚准确、完整、公平地被执行。如果刑罚的部分或全部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免除或减轻,罪与刑的平衡将因此而打破,公平随之不再。

  针对刑罚执行中的腐败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的专项检查活动。据新华社消息,自今年5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清查发现违法减刑13961人、违法假释1233人、违法保外就医2642人,其中部分已经得到纠正。

  我们对检察机关的这一活动表示赞赏。但也应该看到,数字如此之巨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刑罚执行领域,着实令人吃惊。然而,这个数字还并非最终的结果。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那样:“仍有一些地方减假保专项检查活动进展缓慢,有的地方只满足于转发上级有关文件,检查流于形式”。毫无疑问,违法行为的数字还将随着这些地方检查工作的推进而有所增加。

  以此看来,表面上是刑罚执行机关的具体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这些数字的产生,但在这些数字的背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乏力同样引人关注———如果说刑罚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可避免,那么,对违法行为尽早发现并及时纠正就显得愈加重要,这也使得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成了遏制刑罚执行腐败行为的关键。

  我们也注意到与上述违法行为的数据相对应的另一个数字,据《检察日报》报道,在查出17836件“减假保”违法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违法“减假保”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仅有35件42人。尽管并非所有的违法“减假保”都伴有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尽管查出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在时间上会有先后之别,但所有这些理由都显然不足以解释这两组数字间所出现的如此悬殊的差异。

  我们也注意到立法上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尚有不少欠缺,如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只有建议权而无处分权,造成对违法行为的干预往往缺乏应有的效果。但也应看到,刑罚执行中日益严重中的违法行为又不允许被动地等待“处分权”的降临———当务之急是用好法律已经赋予给检察机关的各种权能。在法律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仅包括了“建议”等软性的手段,也包括对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有权立案侦查。只是,实践中因这两项权能因分属监所检察部门和渎职侵权罪案侦查部门而使检察力量有所分散,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刑罚执行的日常监督与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工作产生了脱节。但这些并不应成为阻碍我们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理顺内部机制来协调和加强两部门之间的合作,进而推动对刑罚执行中已经发生的渎职罪案的查处。

  刑罚执行中的渎职罪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及时和准确的查处才能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如果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不但将放纵违法,还会造就新的违法。好在司法高层对于此问题已有充分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此间明确指出,“有的省份到目前尚未立案侦破一起违法减假保职务犯罪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项检查活动的深入开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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