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为何还付诉讼费?(以案说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4: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钟金平 吴华国 江西余干县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三位农民合伙承包农田的经济纠纷案,被告张某虽然赢了官司,但法院仍判定张某承担5200元的双倍诉讼费。 因一起合伙承包农田耕种纠纷,原告李某、吴某向余干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付给合伙期间的种植收益7万元。一审余干县人民法院向张某送达了举证通知并确定了举证期限,但张某在指定期限内一直没有向法院举证,而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经张某质证并确认需给付原告合伙收益7万元的账簿,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张某向原告支付合伙收益7万元,诉讼费2600元由张某承担的判决。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某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其不欠原告收益的相关证据。据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谁败诉由谁承担诉讼费,但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张某在一审期间能够举证而没有向法院及时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内不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终审法院裁定,此案一、二审诉讼费各2600元均由被告张某承担。 法官提醒大家,在法律面前,不得隐瞒任何有利的或不利的证据,否则将自食其果。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1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