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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一怒向5单位索赔2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7: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许尽义)8岁孩童在秦淮河畔玩耍时,不幸落水身亡。其父母以秦淮区房地产管理局等未尽保护义务为由将5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26万余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儿童溺死索赔案。8岁儿童溺亡秦淮河今年

  7月4日中午12点20分,8岁的小安(化名)和一个5岁的小男孩,背着家长,偷偷到夫子庙外秦淮河边的西广场玩。小安在玩耍时不慎落水,由于当时周围没人,等父亲徐某知道后下水施救,已来不及了。经过2个多小时的打捞,才找到小安的尸体。

  小安的奶奶得知后,当天就从家乡赶来。目睹孙子的尸体,老人的精神崩溃了。徐某也无法从悲痛中解脱出来,他一有空,就到儿子落水的地方去。在出事的前几天,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安刚拿到成绩报告单:数学100分,语文99.5分。

  小安出事的广场,紧挨着秦淮河。这块广场早在几年前,已被开辟成一个小型儿童游乐场。里面的儿童蹦蹦床等游乐设施,均由个人经营。沿广场台阶而下,能直接到达河边平台。平台无任何防护设施,紧对着秦淮河。记者在平台边看到一块警示牌:严禁在河边游泳、嬉水,违者后果自负。落款为“夫子庙西广场办公室”。据悉,这块警示牌,是在小安出事后设立的。儿子溺亡无人负责“明明知道很吸引孩子,为何不

  在广场边设立防护栏?”小安的父亲气愤地问。更令他想不通的是,在事发时,广场内竟没有一个保安。徐某说,这里一直有保安在轮流值班,可他们擅自脱岗,导致没人发现孩子落水。

  据徐某的律师介绍,夫子庙西广场的产权由秦淮区房地产管理局所有;秦淮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下属的秦淮区房管所负责具体经营;设计单位是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是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事发后,并没有一家单位对此负责。于是,徐某和妻子将这5家单位一起告上法院,认为它们在设计、建筑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日常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应对小安之死承担责任。在索赔同时,徐某还要求在河边设立护栏,消除危险。

  据悉,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人工建造的构筑物上,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庭审双方各执一词庭审时,死者父亲徐某认为,夫

  子庙西广场内有不少游乐设施,容易吸引儿童,紧临秦淮河的广场,却无任何防护措施。因此,管理、设计、建造此广场的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秦淮区房地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的房管所等5家单位,难辞其咎。

  但5单位的律师均表示,广场的施工,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的,不存在过错。而房管所承担广场治安管理、卫生保洁、绿化保护、设施养护等职责,对儿童落水一事,也无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平台没有护栏”,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的律师强调,出事地段并不存在设计缺陷。当初,设计院是按游船码头的要求,设计夫子庙西广场的。该广场是码头而不是儿童游戏场所,因此无须设计防护栏。本案将择期宣判。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2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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