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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16: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2日电(杨景宇)

  邓小平理论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永远是引领全党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光辉旗帜。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指导原则。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和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是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需要深刻认识和切实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果断地作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把民主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什么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因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的含义原本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列宁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首先要从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我们的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从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来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根本准则是从多层次上体现出来的,主要是:(1)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2)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此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3)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事实上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都是、也应该是围绕如何保障和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根本准则来建立、完善的。只有人民的权力和各项权利受到制度保障,不受侵犯,人民才能运用属于自己的权力和各项权利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在维护人民的权力和各项权利。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懂得,要搞社会主义,就必须实行民主。反之,如果不实行民主,我们搞的也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又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的科学确定,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战略转折的核心内容,又是邓小平同志率先作出的重大决断。只有深刻理解基本国情,一是社会主义,二是初级阶段,才能准确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个主要矛盾,始终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自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做到这一点,依靠谁?只能依靠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事业,又是惠及全体人民的事业。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才能增强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自豪感、责任感,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并且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沿着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轨道来实现。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同时广泛调动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反之,如果没有民主的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失去了强大的动力,甚至有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相背离的危险,而这样的现代化也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民主作为上层建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民主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在对我国的历史和现实进行深入观察和思考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为全党全国人民指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

  一方面,要破除封建主义传统。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他说,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中存在着不少弊端,主要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因此“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同时,他又严肃指出,要对封建主义遗毒的表现作具体的、准确的、如实的分析。他说:“首先,要划清社会主义同封建主义的界限,决不允许借反封建主义之名来反社会主义,也决不允许用‘四人帮’所宣扬的那套假社会主义来搞封建主义。其次,也要划清文化遗产中民主性精华和封建性糟粕的界限。还要划清封建主义遗毒同我们工作中由于缺乏经验而产生的某些不科学的办法、不健全的制度的界限。不要又是一阵风,不加分析地把什么都说成是封建主义。”

  另一方面,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社会制度,于是也就有了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主。为了澄清一些人在这个问题上模糊的甚至错误的认识,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我们决不能搞三权分立、多党竞选、议会制那一套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因为它不符合我们的国情,不符合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他说:“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只有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并“把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工作,同对于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思想和其他腐化思想的批判结合起来”,才不致迷失正确的方向。不然的话,只能使我们的国家陷入十年“大民主”那样的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历史的经验,我们永远不能忘记。

  二、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民主与法制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就是社会主义民主。

  26年前,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实际上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是把这个问题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高度来阐述的。这是他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深刻总结我国历史的与现实的、正面的与反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重教训,同时研究了国际的经验以后,作出的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利益的结论。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统治阶级掌握政权以后,无不致力于新制度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并且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和保护,把自己的阶级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产阶级团结人民大众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复杂的斗争取得政权以后,在为建设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崭新的、废除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奋斗中,要不要建立、健全维护人民权利和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制?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我们走过一段曲折的路。在制定一九五四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那个时期,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重视的,国家安定团结,社会秩序井然,经济蓬勃发展,人民都很高兴。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健全,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主要是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没有得到解决,后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越来越偏离了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直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中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使我们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极为深刻。

  十年内乱结束之后,人民痛定思痛,很自然地都在关心和思索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怎样才能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灾难重演?在这个历史转折关头,邓小平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洞察力、胆略和气魄,高屋建瓴地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明确指出: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至于“文化大革命”这种全局性的、长时间的严重错误,“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当然,这里所说的“制度问题”并不是指我国的根本制度。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已经为以往的实践所证明、必将为今后的实践进一步证明的真理,我们决不动摇。同时,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这些弊端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不相容的,同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也是不相容的,妨碍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根本准则的实现。因此,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且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集中一切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富裕幸福。

  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具体利益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势必都会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中来。在这种形势下,我们的法律制度怎样才能恰当地调整好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格外重视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他说:“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要受损失。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民主集中制之所以能够成为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最好的、最有效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的内在要求与价值取向是平等。党内同志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人民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关系。在社会生活、党内生活中,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不肃清家长制、等级制、宗法观念、特权思想等封建残余影响,那就没有平等可言。搞无政府状态,搞“大民主”,表面上看起来热热闹闹,实际上乱哄哄,各行其是,谁都要自己说了算,谁的胳臂粗、嗓门高就得听谁的,也不可能平等。只有真正实行平等,才能做到集思广益、多谋善断。而民主集中制是真正讲平等的,而且把平等的原则贯穿于民主与集中的各个阶段,贯穿于民主集中制实施的全过程:一是讨论、研究问题阶段,公民以宪法为指导,党员以党章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把问题敞开,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谁对就听谁的。二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阶段,坚持人人平等参与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三是作出决定之后执行阶段,国家实行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都要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和制度,谁都没有超越法律和制度的特权;党内实行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员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决议,谁都没有超越党章和党纪的特权。如果说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功有赖于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凝聚力的话,只有发扬民主才能调动积极性,只有正确集中才能增强凝聚力,只有根据平等的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才能把积极性和凝聚力有机统一起来,集中力量搞建设、办大事。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确定明确方向、提供制度保障,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必须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

  三、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包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最根本的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他说:“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为什么呢?因为“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党的领导,艰苦创业的精神就提倡不起来;没有党的领导,真正又红又专、特别是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队伍也建立不起来。这样,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祖国的统一、反霸权主义的斗争,也就没有一个力量能够领导进行。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进入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之后,如何执政,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过去长期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正是邓小平同志开创了解决这个重大问题的先河。1980年1月,他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课题。他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那么,党管什么?邓小平同志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说到底,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不出事”。因此,“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他一向认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也就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的领导,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早在1941年,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明确提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1978年3月,他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说:“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1980年8月,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又说:“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党的十六大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认为“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这一重大决策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思想,适应新世纪新形势的要求,而作出的。

  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和国家学说认为,政党不是国家机器,党的主张不是国家意志。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中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治的领导。”这同邓小平同志关于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的论断是一致的。如果不把党的领导主要放在政治原则上,而是不适当地过多包办、干预具体事务,那就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党的地位从领导者降低为管理者,结果倒会削弱而不是加强党的领导。江泽民同志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全党同志都要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怎样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很重要的就是要从思想上明确并在实践中善于发挥国家政权的职能和运用法律武器的力量,以此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党的主张。

  党的十五大总结我国的和国际的经验,继承并在新形势下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郑重结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了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也就准确地确定了党、人民与法的关系,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我们才能在立法工作和执法活动中自觉地、切实地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的宪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它的政党实现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中国人民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根本保证。因此,讲社会主义法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法的实质,就是法的灵魂。在立法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法定程序,使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必须一体遵循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并且最终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也就是说,只有法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有关主要制度的规定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保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既然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那么,各级政府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就是党的执政地位的体现。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任务。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影响党和国家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论立法工作,还是执法活动,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如果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同党的领导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企图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更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必须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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