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女副行长神秘失踪 业务主任杀人碎尸罪名不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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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21:19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3年前一个周日的下午,兰州市商业银行陇茂支行副行长龚丽娟突然接到一个神秘的电话,在和家人打了个招呼后龚丽娟匆匆离家而去,岂料,年富力强的龚丽娟这一走竟然从此杳无音讯。家人报警后,全部疑点指向了女副行长的同事——陇茂支行业务主任牛卫,警方将牛卫刑拘后经审讯,牛卫承认了自己为了占有30万元公款,害怕龚丽娟追查,遂将女副行长杀死碎尸并抛入黄河的事实。经过一系列侦查,所有证据似乎可以证实牛卫确实涉嫌故意杀人,据此,兰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职务侵占罪将牛卫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牛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公诉机关指控牛卫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认定牛卫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牛卫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轰动一时的女行长被害案尘埃落定。 疑案回溯 大胆:作废的支票头冲抵借方凭证 时间回到1999年6月3日,兰州市商业银行陇茂支行综合会计徐某在扎账时发现,当天借方少了30万元,就给时任银行业务主任牛卫说了,牛卫随即填了一个上存30万元的借方凭证,又附了一张支票头。根据银行往来账证明,10天后也就是6月14日,这笔款即以工资名义被提出,经某厂财务科科长证实,银行的牛卫曾让该厂出纳通过其单位在银行金昌路营业部的帐户倒过30万元现金,钱全部给了牛卫。 2000年3月24日,该银行女副行长龚丽娟让其会计徐某把账整理一下,徐某却发现牛卫当时所附的是一张作废支票头。 蹊跷:女行长突然失踪 女副行长龚丽娟知道此事后,下令让人追查,但牛卫却和女副行长发生不快,牛卫称当时倒帐时是龚丽娟让自己干的,作为下属的他是迫不得已,而且自己拿到30万后将钱全部交给龚丽娟,龚丽娟还为此专门写了一张收条,但两人最终还是不欢而散。 转眼到了3月26日,当时恰逢周日,在家休息的龚丽娟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龚丽娟告诉家人有事要去单位。谁知这一走,龚丽娟竟然几天没有消息。3月29日,着急万分的家人立即向警方报失踪案,要求侦破。 进展:业务主任承认杀人碎尸 4月1日,兰州市商业银行也向警方报警,并称该行挂帐科目上30万款项去向不明,要求警方立案侦察。 警方调查时发现,该行业务主任牛卫无论是在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上都有重大嫌疑,随即警方对牛卫采取强制措施。牛卫向警方承认自己将龚丽娟在办公室将其勒死,并在厕所碎尸后抛入黄河,但警方随后在牛卫供述的地点并没有找到任何尸块。但是,警方却在牛卫供述的作案地点找到一块带有毛发的肌肉组织。 过程:测慌仪证实牛卫系嫌犯 为了慎重起见,警方专门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于2000年10月22日对牛卫作了犯罪心理测试鉴定(俗称测慌),结论是牛卫系此案作案人之一。 牛卫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批复,测慌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起诉:牛某犯有两项罪名 兰州市检察院指控:1999年6月3日,牛卫利用作废的支票头冲抵借方凭证,以倒进账的手段通过兰州照相机厂在商业银行金昌路支行的账户非法侵占兰州市商业银行陇茂支行人民币30万元。 2000年3月,龚丽娟追查此事,牛卫为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于3月26日16时许,将龚丽娟哄骗到商业银行陇茂支行南昌路分理处,将龚丽娟杀死后碎尸抛入黄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牛卫侵占企业财产后,为隐瞒罪行,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职务侵占罪。 2003年10月29日,并以此罪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龚丽娟的家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赔偿28万元,其中龚丽娟失踪的误工费8万元、丧葬费3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辩护:证据不足 被告无罪 牛卫的辩护律师谢壮在阅卷时发现,案卷材料中牛的几份笔录前后交代不一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牛曾交代杀害龚是他和张某及“小刀”共同所为,随后的笔录中又称是自己独自所为,而牛被转交到城关看守所后则马上翻供,不承认自己有杀害龚的行为,同样在前后几份笔录中,还出现了不同的犯罪现场,甚至在同一份笔录中,牛自述的抛尸过程都出现了前后矛盾,同一段尸体抛到两处的现象。公安机关在最终确认的犯罪现场,对现场的相关物品、环境作了勘验,同时提取了相关的怀疑物,并委托中山医科大学作了科学鉴定,但鉴定结论是“未能从可疑组织中检出人的DNA。”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相关材料中发现,公安机关曾对被怀疑作为清理杀人现场工具的拖把上的可疑物作了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阴性”。 谢律师认为,通过以上各方面的资料显示,整个案件中没有发现被害人的尸体或任何一点来自被害人的身体组织、血迹;没有杀人凶器;没有犯罪痕迹;没有目击证人;没有认定牛杀人的科学鉴定报告。所谓牛杀害龚某只存在于当事人家属的怀疑中;存在于有关同事的怀疑中;存在于牛本人前后不一致矛盾百出的口供中。存在于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推断中。整个案件没有一份有效证据能够证实牛杀害了龚,甚至于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实所谓“受害人”是否真的“受害”。 辩护人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口供案、推断案,所谓牛犯罪只是疑罪,公诉机关指控他所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侵占罪。事实不清,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指控不能成立,因此,辩护人请求宣判牛卫无罪。 判决:杀人指控证据不足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证人黄某、徐某证明在龚丽娟失踪之前,龚曾指令他们就牛卫倒账30万元的事进行过追查,该语气只能证明牛卫有杀人的动机。龚某某证明的龚丽娟失踪的时间,陈某某证明的牛卫离开单位的时间与牛卫曾供述的杀害龚丽娟的时间基本吻合,结合赵某的证词,只能证明牛卫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但上述语气只能证明牛有作案嫌疑。指控牛卫杀人,其实只有牛卫本人的多次供述。 经审查,牛卫对参与人、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动机的供述是有矛盾的。牛卫两次供述,作案地点在兰州市商业银行南昌路营业部。他在值班室勒死龚丽娟,在厕所肢解尸体后抛尸黄河。公安机关从抛尸地点未提取到尸块。从其拖了现场血迹的拖把上没有检出人血,从现场提取的可疑物中没有检验出人的DNA。牛卫还供述,曾将血迹沾在了值班室的床单上,赵某也证明牛卫特别叮嘱其将床单洗一下,但除了床单较脏外,他并没有发现床单上有其他可疑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床单没有提取,更没有鉴定。牛卫当庭翻供,尸体也无下落,故指控牛卫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牛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牛卫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不支持所主张的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后,牛卫与龚丽娟的家人均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9月1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小资料 牛卫其人 牛卫,男,1971年6月12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市商业银行陇茂支行业务主任,,住本市城关区段家滩420号。2000年4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逮捕。200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又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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