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海豚表演被拍进广告片 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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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23:00 红网 |
红网长沙9月12日讯(记者山木)近日,长沙市民谢先生状告长沙动物园海豚馆、长沙动物园、湖南某电视台肖像权纠纷案,一审已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据了解,2002年“六一”节前,谢先生携家人前往海豚馆观看海豚表演,其身着警服的肖像被摄入录像,并置于图像中的主要位置制成广告片,在湖南某电视台多家频道中的栏目插入商业广告时播放,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谢先生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给他造成了极大地精神损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原电视台、原栏目、原时间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谢先生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5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身着警服到海豚馆观看海豚表演,被摄于海豚广告片,广告片共计14秒,片中海豚跃出水面时,画面中出现了看台上的观众,其中包括原告身着警服的肖像,镜头约为1.5秒,广告片于2002年“六一”节前夕在湖南某电视台多家频道的栏目中插播,于2002年12月停播。 法院审理认为,该电视台某频道播放的动物园海豚馆海豚表演的广告片,海豚是广告片中的主角,原告仅为片中看台上不特定众多观众的一员。原告在该广告片中没有表演、没有语言、没有特写镜头,故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肖像侵权。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谢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该案受理费。(稿源:红网)(作者:山木)(编辑:阿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