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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贷款转借竟约定归还无限期 打官司追回大部分欠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6:09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 双方借款归还时间约定无限期能打官司吗?近日,发生在南澳一宗民事纠纷案引起人们的争论。

  南澳居民许某因经营需要资金,请朋友谢某帮忙。2002年1月1日,谢某将贷款42000元转借给许某,许某为此向谢某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该借款以月利率10%计息,并注明归还时间无限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本息共计47040元,但许某却分文未付。2003年2月,谢某委托一代理人,在查明许某财产情况后,将许某作为被告,向南澳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对许某经营的某石油气供应站内一个石油液化气储罐(容量50m3)申请财产保全。

  2003年7月16日,南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许某应在两个月内付还原告欠款42000元,利息5040元(该利息暂计至2002年12月31日止,付款时另加未计入的利息);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谢某申请执行拍卖被查封石油液化气储罐,但由于寻找买主及手续欠全等原因,尚经历了半年多时间的周折,至近日原告仅收回40000元款项,余尚待执行。(姚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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