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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立法为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0:02 大江网-江西日报

  自1979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以来,我省制定、修改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共352件。这是我省立法工作中一个个耀眼的亮点,折射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笔者曾经参加了百余件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体工作,其中印象最深的还是参与《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是2003年11月27日由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保护湖泊性湿地的地方性法规。当时,在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提出制定鄱阳湖保护条例的建议和意见后,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鄱阳湖湿地保护需要水利、林业、农业、矿产、公安、交通、环保等多部门的协调,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于是特别采取了委托方式,组织专家学者来起草。我作为法规起草工作的具体参与者,感触最深的是,这部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始终贯穿着一条立法为民的红线。例如,在立法起草阶段,法规起草工作专家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的同志们,开展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他们深入鄱阳湖区域内的各市县区,认真收集县乡人大代表、基层执法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召开各类座谈会、专家论证会30余次,社会各界参加立法征求意见活动的多达数百人;草案更是反反复复地修改,最终竟然改了28稿。记得在星子、波阳等地开展调研活动时,乡、镇的人大代表积极发言,对如何处理好湿地保护与鄱阳湖区域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血吸虫病防治、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等方面的关系,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后来都被吸收到法规草案中。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不仅为促进鄱阳湖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实现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向人们昭示了一条真理,这就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法工作之本。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律实质上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立法就是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从法规起草到审议通过等整个立法过程,既要按程序办事,又要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拓宽和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让法律法规成为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地方立法机关要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地方性法规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在立法工作中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今年9月15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7月11日是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春秋代序,往事悠悠。半个世纪以来,人大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反映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权、发展民利,被人民群众认知、认同、认可,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谱写了辉煌篇章。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我们深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显示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进步,人大的立法工作也必将与时俱进,再谱新篇。

  (顾小荔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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