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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政府执行的案件岂能只靠“协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0:43 红网

  福建省仙游县建筑商潘新东承建了园庄镇政府的新街道水泥路面修建工程,完工后镇政府只拨付了部分工程款,拖欠76万多元。潘于是将镇政府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76万元。随后,他又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尽管他多次提供详细线索,法院却在政府有钱偿还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对此,负责这一案件的执行法官坦言,法院对执行政府的案件一般都比较慎重,毕竟要讲安定团结,而且领导也会有多方面考虑。法院对政府的执行一般不会硬性采取措施,因为法院很多工作也需要政府配合,所以只能多做工作多协调。(新华社9月12日消息)

  据记者了解,在清理政府欠款中,像潘新东这样的案件并不鲜见。这位执行法官的解释,恐怕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院系统较为普遍的观点。显然,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这样的做法和观点难以让人接受。

  面对执行政府的案件,法院为什么要只靠“协调”来解决?正如上述那位执行法官所称,主要理由是“安定说”和“配合说”。人们不禁要问,只是法院与政府“团结”了,社会就安定了吗?这不仅无法杜绝政府拖欠现象,反而会带来更多的负面效应。法官执法的混乱、当事人的不满和整个社会的非议,必然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安定何在?从工作大局方面来说,政法部门与政府之间的配合应当是相互的,法院要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政府部门也要配合法院的工作,怎能只强调单向的配合呢?另外,众所周知,政府往往给予法院物质保障,但这与执法是两码事,也不能作为法院只能“协调”解决执行政府案件的理由。

  法律需要法官去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否则其有效实施是难以想象的。说到底,法院还是在把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样是对待执法对象,却把政府和公民个人放在了不平等的地位。殊不知,这样的选择与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看似有“理由”的“协调执法”,实际上是在歪曲法律,亵渎法律的尊严。它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政法部门的形象,也破坏了政府的声誉。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法院"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列为违法情形。既然违法了,就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法的作用在于为执法者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他们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我们希望,各级法院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能够强化监督制约,杜绝类似的偏袒行为,将政府和个人当作平等的执行对象,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人为的“执行难”,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和人民政府的诚信形象。(稿源:红网)(作者:梁守泰)(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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