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税咋成了“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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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5:10 中国青年报 |
据了解,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近期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许多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时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大多数都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为此,在今年中秋节即将来临之际,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9月10日《羊城晚报》) 这件本来很正常的、依法征税的事情经媒体报道后,有作者立即说:这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真的执行起来不仅要闹笑话,而且税务机关也很可能因为擅自扩张税源、处罚不当而面临行政诉讼。(见9月11日《法制晚报》) 依法征税咋成了“笑话”?税务机关将“面临行政诉讼”又是从何谈起? 一个“笑话”是,作者弄错了“征税对象”。所谓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单位、企业给个人发月饼,增加了个人所得额,理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个人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无可厚非的。而作者为了“论证”广州市地税局是在开“玩笑”,在没有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在文中自作主张,硬搬来一个“论据”———单位、企业给个人发的月饼,不是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是单位、企业工会给个人发的“福利费”。笔者细读了原报道中的每一句话,从头到尾也没有发现“工会”、“福利费”等字眼———作者缘何得出“发点月饼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这样一个武断的结论呢? 另一个“笑话”是,作者弄错了“福利费”的真正含义。大凡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费”,都是有专门用途的。按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指企业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福利部门(包括理发室、浴室、托儿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这么说来,像企业给员工发月饼这样吃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怎么也扯不到“福利费”的头上。拿行政事业单位来说,逢年过节发些实物或其他代用券,也大都是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则要用于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哪能像发月饼这样随便拿来乱撒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