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法官“摔倒”在诉讼费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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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5:10 中国青年报 |
好像是为法官造假案做注脚,媒体在相继披露两起银行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大案后,又报道了北京“肥差部门”工资改革,法官首当其冲的消息。法官收入和诉讼费挂钩,有的法院的法官除了国家规定的工资以外,每办一个案子都有加班费,还有月奖、季度奖、年中奖和年终奖。更重要的是,法院的收入主要来自诉讼费,诉讼标的越高,诉讼费就越多。由此暴露出来的诉讼费管理制度问题,值得反思。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拿诉讼费用发放奖金和用于个人福利。可是现实中,一些法院的诉讼费却以各种名义大大方方地进了法官的腰包,它背离了诉讼费返还制度要“更好地为法院的业务建设服务”的初衷。 应该说,我国法院的诉讼费返还制度在监督形式上还是比较完善的,有上级法院、财政和审计多种监督途径。但是,上级法院属于内部监督,而财政和审计又属于政府内设监督机构,由于监督地位的不对等,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如两起法官造假案件都是因银行职工的举报水落石出,可见常规的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其实,最主要的是这个制度设立本身的“暧昧不清”,法院可以返还、提成诉讼费,“多劳多得”,具有利益驱动性。其体现的价值理念本身就违背了司法的宗旨和法官中立的要求,极易导致经济利益左右司法裁判的问题。 值得警惕的是,法官造假案只是获取诉讼费的一个手段,诉讼费背后的流向,诸如小金库,乃至贪污私分等问题,更令人担扰。 只有“清源洁流”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在目前,如果不能实现司法经费由中央统一拨付,地方财政保障法院的“衣食无忧”是最起码的要求。但是无论如何,诉讼费返还和提成的做法都是应该绝对禁止,这是一个不能违背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