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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5:10 中国青年报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委、区政府各部、办、委、局近百名主要负责人到坪塘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在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实地参观服刑人员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并与服刑人员交流后,这些负责人均表示要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从思想上筑牢反腐防线。(9月11日《潇湘晨报》)

  有关以帮教、预防的名义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实地参观服刑人员生活方式的报道经常出现。但无论目的如何,这种做法都忽视了对服刑人员人格权的尊重。

  一个人尽管犯了罪,被判了刑,受到惩罚,但国家法律只是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而并没有剥夺他们起码的人格权,他们因为犯罪而受到惩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不能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出于某种“良好动机”而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理由。在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活动中,现身说法者无疑扮演着“反面教员”的角色,并且这种现身说法颇具忏悔色彩。可即使法律剥夺了触犯刑律人员自由行动的权利,并没有规定他们必须公开忏悔;对于公权来说,法无规定不可认为是其基本原则,因此,任何机构恐怕都无权令服刑人员现身说法。

  一个人无论处于何种境地,哪怕是在服刑,如果想要公开思想深处的东西或者是忏悔,前提条件必须是自愿。因为忏悔属于思想领域的东西,而思想是不获罪的,并且思想也不能被他人强行窥视。组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前,必须充分尊重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利,不能强制。而现实中如此多的现身说法,是否都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令人怀疑。

  若要一个人让渡某项属于自己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协商,而不是强迫,并且协商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故而,如果要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前提就是必须与该服刑人员协商,而不能仅得到监狱当局的同意。

  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看,一个人沦落为罪犯,被判刑入狱,罪有应得。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容易被剥夺。因此,保护他们的权利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在一定意义上说,监狱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最敏感的部分之一,法律必须保证一个人即使沦落为服刑人员,也依然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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