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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解答幼儿园安全规范(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5:5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者按: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从本期开始,本刊陆续刊登主要内容,敬请关注。

  问:目前国家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否有明确的法规、制度?

  答:应该说,国家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历来都十分重视,教育部、卫生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对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设备设施、人员资格、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结构转型,幼儿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既要坚持“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又要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新时期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幼儿教育事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成为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

  因此,各级各类幼儿园首先要严格遵守现有的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常规管理,以保证幼儿园的安全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问:国家对园舍建筑的安全有什么要求?

  答: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在园舍的建筑设计上,原建设部曾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称《规范》)有详细规定,比如,选择园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远离各种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通畅,提供室外游戏场地必要条件。

  《规范》还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生活用房的面积和设置、防火、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一些新建的小区配套建幼儿园,在规划和设计时没有按程序由教育部门审批,建成的幼儿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幼儿教育涉及方方面面,对于幼儿园的管理仅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应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要求,通过有关部门的跨部门合作,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的规模以多大为宜?

  答:为保证幼儿的安全和教育质量,幼儿园的规模不宜过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都对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做了规定。大型幼儿园10—12个班,中型6—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的,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从班额来讲,每班人数不宜过多,大班(5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3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小班(3至4周岁)2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这样的规模便于保教人员全面照看幼儿,便于园长的有效管理,以确保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

  现在有些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扩大办园规模,增加幼儿园的班级数量,招收过多的幼儿,有相当多的幼儿园达到五六百人,甚至上千人,这样的规模必然增加事故隐患。另外,幼儿应就近入园,有些幼儿园为了招揽生源,每天用车接送孩子,这样虽然方便家长,却造成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校车使用做出严格限制,并加强管理。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设备设施有何要求?

  答:托儿所、幼儿园的设备设施首先要保证安全。除了上述谈到的房屋、场地、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规定外,对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比如卫生间、盥洗池、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都做了特别详细的规定。目前幼儿园的办园标准都是由各省级教育部门制定的,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城乡办园条件差异较大。农村幼儿园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安全卫生的厕所,应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有些幼儿园只讲究设施豪华,忽略安全因素。各级教育部门有责任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督导,引导幼儿园因地制宜,有效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为孩子创设安全的教育环境,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问:幼儿园任职人员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学龄前儿童心智发育还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所以,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孩子充满爱心,时刻把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幼儿园教职工的基本任职条件。

  《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各类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除了对任职资格有规定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园所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还必须进行包括胸透、肝功能等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就职。而且,每年还必须全面体检一次,发现患有传染病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堂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很多法规中都强调,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9月1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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