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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消费储值”可能血本无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0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卓华 通讯员/卢沁 李璨)针对近期社会上出现的一种名为“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新型经营方式,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消费储值奖励”属于“赠予性奖励”,如果商家最终以某种原因拒绝返还,消费者可能无法索赔。

  据介绍,所谓“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基本运作模式就是让消费者用“消费储值”的方式加盟商家登记注册,购买公司的消费储值卡,当其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时就可获得高额奖励。由于消费的额外获奖回报率极高,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奖而出现不顾实际需要,盲目消费、乱购物等非理性行为,有的甚至发展到不购物、不发生交易行为而暗中直接花钱买点、取得奖励权,将“消费储值”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中消协提醒,“消费储值”奖励属于“赠予性奖励”,不是一定会返还的。如某公司制定的《消费储值卡持卡须知》规定:“奖励款属于本企业对持有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与性奖励”。而《合同法》中对“赠予”行为的规定是:“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因此,“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予(奖励)义务。即使运营公司没有发生支付困难,其仍可以单方面自行延长奖励发放的期限,降低每次发放的比例和金额。如果消费者提起诉讼,也难以得到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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