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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收小费 也要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28 南方都市报

  导游收小费 也要缴个税

  广州旅行社纷纷实行小费制,市地税局提醒要依法纳税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晓萍 通讯员庄淑莹 冯国强)一些旅行社准备实行“小费制”的提法近日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一旦实行,旅游公司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替导游就小费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局提醒:导游收取小费时,应谨记自觉申报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小费制”是目前国际旅游行业支付导游报酬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提高导游服务,发挥游客的监督作用,现今这种旅游行业个人支付制度实际上已成为了一项国际惯例。在广州,继近日广东中旅宣布在VIP团试行“小费制”,建议游客“如果满意导游的服务,请奖励导游小费”后,市内多家旅行社也表示将逐步实行“小费制”,并推出不同的导游小费收取方法。目前,“小费制”收费标准一般根据出游的线路而定。例如东南亚线路上的导游小费约为每天20元,欧美线路的导游小费约为每天4—5美元。而在国内游中,有些旅行社则采取在收取的团费中将小费金额退还游客,由游客根据导游服务质量,在旅程结束时支付的变相方式。

  由于导游的小费收入是现场现金收取,不像支付工资、补贴那样有详细的记录或签收作为计税依据,加上小费的收取是由游客自愿直接支付给导游的,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在收取小费时应自觉守法,按章纳税,并主动向旅行社报告,由旅行社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广大旅游社也应规范营运管理,加强导游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把小费收入纳入正常缴纳个税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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