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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留置时死亡 妈妈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28 南方都市报

  儿子留置时死亡 妈妈索赔偿

  原告认为涉事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被告则称他们依法办事并无过错

  本报讯(记者杨方)昨天下午,广州中院公开审理一宗行政案件,来自河北的孙妈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告上法庭,称她儿子孙某在流花街派出所被民警留置期间急病发作死亡,派出所没有及时报120救治,要求赔偿。越秀区公安分局对此则答辩称他们依法办事,并无过错。

  事件

  嫌疑人死在派出所里

  法院一审查明,孙某是河北人,出事前一直在广州打工。去年9月2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广州火车站用刀片割破旅客衣服盗窃,已经被失主抓住了。值勤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将孙某、失主及几名在场的证人带回流花街派出所作进一步的调查。据了解,在民警赶到之前,孙某曾被周围群众踢打了一顿。

  民警对孙某进行了例行的盘问(留置),凌晨3时左右,孙某向值班民警反映他腹部疼痛。值班民警马上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对孙某进行了治疗。经诊断,孙某“腹部无明显伤痕……生命体征平稳”。因案子还没有查明,民警并没有把孙某送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当天晚上8时40分左右,值班民警发现孙某口吐黑色液体,于是,再次通知120急救中心。5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医生经诊治后宣告孙某死亡。经鉴定,“孙某系因肠穿孔、急性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并检测到孙某的尿液中含有“吗啡”成分。

  原告

  涉事部门行政不作为

  得知孙某的死讯后,58岁的孙妈妈从河北老家急忙赶了过来。为什么在孙某发病期间,公安局没有对孙某实施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于是,孙妈妈就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孙妈妈认为越秀区公安分局对孙某没有履行立即救助职责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孙妈妈的诉讼请求。孙妈妈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昨天下午,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上诉状中,孙妈妈认为,从第一次120急救车离开后到第二次来,时间长达16小时,孙某一定有明显的不适,但因为越秀区公安分局没有对他进行合理的注意和救助,才导致他死亡。对此,警方应该负全部的责任。

  被告

  依法办事不用承担责任

  对于孙妈妈的指责,越秀区公安分局则答辩称,他们对于孙某的盘问(留置)都是依法行事,其间也没有侵犯孙某的人身权。在孙某刚开始反映腹痛的时候,公安分局的民警就对他进行及时的救助。并且,孙妈妈并不能提供那16个小时内,孙某处于危难的情况的证明。

  另外,在孙某的尿液中检测到了“吗啡”,这就说明他是一个吸毒者。吗啡有止痛的作用,这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他在死亡前并没有特别的痛苦。所以,警方对孙某的死并没有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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