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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上海法律界集体会诊保姆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47 上海青年报

  保姆朱阿姨意外死亡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上海法律专家的高度关注,在法院判决前,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专门就此案召开研讨会,从两方面进行了探讨。

  焦点一东家与保姆之间关系是不是雇佣关系

  华东政法学院张驰教授从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赔偿作出的司法解释开始生效。该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只雇2小时的钟点工,东家和保姆的关系也是雇佣关系,适用这一新司法解释。

  上海社科院徐澜波研究员保姆在上海人的习惯中约定俗成是风险自负,除非东家有重大过失,东家一般只负担道义责任,现在虽然有了新司法解释,但保姆与东家的关系是否是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尤其是钟点工保姆与东家的关系。

  (注:法院最后认定,本案中东家没有实际赢利,但是毕竟他通过保姆对其的服务有所得益,这样就符合了民法通则解释中的特征,属于赔偿范围。因此一审认定双方为“家政服务雇佣关系”,东家负有“无过错赔偿责任”)

  焦点二如东家需赔偿,那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与会专家新司法解释虽然明确雇主要承担责任,但并未说要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考虑双方的混合过错,目前只能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如果东家是与一家保姆公司签约,双方就从雇佣关系变成“承揽关系”,不再适用新司法解释,保姆的风险将由公司承担。

  (注:法院最后认定,法律同时规定,当雇佣者没有过错,人身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扩大是雇员自身原因造成的,雇佣者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东家没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那么究竟减轻多少。法官充分考虑了东家的实际情况,她是一名退休工人,工资较低,另外一方面保姆为东家的服务在正常范围之内,并没有特殊服务,因此得出了现在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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