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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8·9”坍塌事故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0:04 东南快报

  事发湖里高林村的该事故造成7人死亡、37人轻重伤终审维持原判:7名肇事者分别判处4至7年有期徒刑

  本报讯今年4月18日,厦门“8·9”坍塌事故7肇事者被厦门湖里区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至7年不等,附带民事赔偿受伤的35名原告经济损失34万多元。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该事故7肇事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去年8月9日17时50分许,厦门市湖里区高林村群鑫机械公司厂区,一栋两层砖混结构厂房二层楼板混凝土浇灌到五分之一时,厂房倾倒坍塌,造成现场施工的79名工人中7人死亡、1人重伤、20人轻伤、16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查明,7名肇事者中林天厚和林建忠是房东。为建造厂房出租牟利,去年6月底,林天厚、林建忠合伙在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无设计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情况下,私自动工兴建该栋占地1680平方米的两层砖混结构厂房。

  林天厚和林建忠二人将该厂房各工程项目分别承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谭贵金、林振德、林根基、钟武强、孙东兴及樊友明(另案处理)、肖奇水(在逃)等人施工。这些包工头则雇请未受过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外来民工,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林天厚、林建忠也明知这些施工无法保证建筑质量,仍组织、指挥各施工组赶工期,盲目施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林天厚、林建忠、谭贵金等7人违反相关建筑法规规章,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在建厂房倒塌,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0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7人的混合过错造成35人人身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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