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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离奇“通缉案”被告人重获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0:16 法制日报

  鸡西离奇“通缉案”被告人重获自由

  本报记者 郭毅 本报通讯员 李丹

  本报曾于去年12月29日和今年2月22日分别以《如此行事,于法何据?》、《鸡西市刘根柱案为何疑点重重》为题连续报道了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一起刑事案件。9月12日,记者见到了刘根柱。已回到家中两个多月的他仍然整日关着家门,不敢出来,他说:“我好怕再次被抓起来!”

  本报报道此案程序及实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后,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先后两次对此案作出指示。

  4月14日,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医学鉴定上。鉴定人孙良在出庭接受质证时,没能对自己的鉴定依据作出合理解释。

  今年6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重新作出更正原鉴定的黑高法(2004)医鉴字第116号法医学鉴定书,认为“据现有材料认定被鉴定人孙猛损伤程度为重伤、七级伤残依据不充分”,从而撤销了原法医学鉴定书。

  6月24日,恒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抗诉书中所称“定罪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不能成立”,要求追究刘根柱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刑事责任不予支持。

  该法院认为,根据原审被告人刘根柱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根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证据不足。6月2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该院(2002年)恒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在法定的期限内,公诉机关没有再提起抗诉,刘根柱本人也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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