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 人民监督员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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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3: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7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3件处理决定获改变 本报讯“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我市检察机关请来的56名人民监督员已承担起监督之责。一年来,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7起案件,有3件的监督意见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因而改变原处理决定。 我市在全国最早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年来,先后向社会聘请了56名具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专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不服逮捕、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监督,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公平和正义。 今年4月份,我市对自侦案件中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率先执行了书面告知的做法,即明确告诉涉案嫌疑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可以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至今,已有36件案件实行了告知制度。 近日,检察机关对涉嫌受贿的翔安区某局原局长许某某予以逮捕,并书面告知若不服可以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许某某提起监督程序后,3名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进行独立评议、表决,一致认为许某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逮捕条件,若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影响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和案件处理,同意维持翔安区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廖桂金 石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