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儿被50岁邻居强奸 昆明一派出所不作为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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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22:03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我4岁的女儿被人强奸了”,因怀疑邻居50多岁的张某某强奸自己的女儿,母亲紧急报警,接警后,派出所磨磨蹭蹭长达一天没人到现场取证,导致日后检察院在欲拘留犯罪嫌疑人时证据不足。伤心的母亲一怒之下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派出所主管单位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日前,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告官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报警:我4岁女儿被强奸了 杨某是六甲乡陈家营村委会的一个普通农民,2004年2月29日这天对于杨某一家人来说就是一个噩梦。 杨某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名叫小玲(化名)。这天下午,杨某为小玲洗澡时意外的发现其外阴部有血迹和新鲜裂口,杨某一下子警觉起来,追问女儿原因。年幼无知的小玲告诉母亲,上午他到邻居张爷爷家玩时,张爷爷对她……。 女儿的回答如五雷轰顶,女儿所说的张爷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名为张某某,现年52岁,重庆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陈家营村)都50多岁了,竟干出强奸她4岁女儿这种丧尽天良的事情。 情急之下杨某赶紧打电话给朋友张某告之了此事,并让张某开着车过来帮他。很快张某赶到杨某家,后张某于当天下午5点左右向六甲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六甲派出所先后派出3名联防人员及一名干警随同张某前往杨家调查。 让杨某感到意外的是,民警按他们提供的线索,到了张某某家门口后并没有进屋进行调查,而是推故又回去了。直到第二天,六甲派出所才对张某某进行留置盘问,并对其住所进行现场勘查。3月3日派出所以张某某涉嫌犯强奸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3月9日派出所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批捕。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随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我们已经及时报了案,但派出所接警后未及时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及讯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破坏现场及做假供的机会和可能,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后期调查工作”,杨某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失职,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被绳之于法,女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故以将六甲派出所的上级主管单位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证人:民警没到案发现场 庭审时,法院传唤了本案中至关重要的证人张某某到庭,对其案发当天的情形作陈述。“事发当天,杨某打电话给我,说她女儿被人强奸的事,叫我去医院,于是我开车到她家接她和小玲去云南妇产科医院,医生检查后说小玲被强奸已成事实”。 张某说,后来他就去六甲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先派了三名联防人员去了解情况,后派出所所长又派了一名干警乘着他的车跟着去了医院,干警在医院确认了强奸事实后,又去到了犯罪嫌疑人家。“但到了门口,那名干警并没有下车,他说他姐姐嫁到当地,其与嫌疑人关系比较好,他要回去申请所长换人处理。我送那名干警回派出所的路上,他又说了一次要回避的事”。张某强调说,在事发当天3名联防人员及一名民警均未到过案发现场。 官渡分局:我们已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对于原告“指控”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有另一种说法:“我方在接到原告的报案后即带原告去检查、验伤,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留置盘问及刑事拘留,已经完全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我方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故官渡分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被告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官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里有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现场……”,这些法律、法规中多次用了“立即”一词,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对被告履行查处案件的职责作了严格的时间要求。 而本案中,派出所接警后,并未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查,没有履行立即查处案件的法定职责。另被告的干警既使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其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且在对其申请作出决定前,其不能自行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目前尚无明确赔偿的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这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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