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专项检查是不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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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0:49 红网 |
“专项检查”是在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最近各地就开展有汛期水污染专项检查、医药行业偷漏税专项检查、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钢铁电解铝行业贷款专项检查等等。 顾名思义,专项检查具有如下几个特点:明确性、突击性、短期性。因为目标缩定,人力集中,思想重视,因此往往在短期内就能收到显著的效果。但专项检查到底不是常规工作,热点一退,风头一过,很多原本已经得到解决的问题可能又会冒出水面,这上面的教训不少。因此专项检查要搞,但只有专项检查无疑是远远不够的,在刑罚执行这样事关重大,群众影响特别广泛的问题上更是如此。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减刑、保释、包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以加强和规范减假保工作。在很短的时间中,专项检查就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已发现违法减刑共13961人,违法假释1233人,违法保外就医2642人,相当一部分已经得到了纠正。(据2004年9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目前人民群众中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此次专项检查对推进公正执法,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从数字上我们不难发现此类问题的严重性。由于减假保工作是一项十分敏感的,牵动广大群众神经的一件事,即使发现后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但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仍然是非常恶劣的,人民群众会由此对法律的尊严神圣,对执法者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产生怀疑。一旦有了这样的怀疑,要消除它是极其困难的。 而且,减假保工作由于其执行上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已经查明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纠正的,高检院公布的统计数字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就算能纠正过来,其中也必将包含着巨大的工作成本,影响也不是短时间内能消除的。事后的监督是必需的,但事前的监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效果会更好,付出的成本也更少。 我们不难知道,如果减刑、保释、包外就医出现违法操作,那背后是什么因素起了作用。在电视网络等传媒的“教育”下,老百姓的心里亮堂得很。香港警匪片中常有这样的镜头:犯罪分子通过各种形式的违法运作得以保释减刑甚至逍遥法外,他们走出法院或监狱大门时总是一脸的得意和鄙视,老百姓的脸上则写满了失望和痛苦。这样的情景可不能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这就需要我们健全和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着重加强过程监督,在申请、审批、核准的过程中就由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等几方共同严格把关,哪一方面出了事,哪个部门就必须担起相应的责任。而不能由监狱管理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人说了算,其它相关部门只是事后才来进行“专项检查”。 对汛期水污染、医药行业偷漏税、成品油价格、钢铁电解铝行业贷款等等方面的监控其实也一样,不一定非得等出了事才来组织什么专项检查的。(稿源:红网)(作者:朱永平)(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