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民营化 有待加强法律监管(珠江漫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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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2:08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朱四倍 据报道,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平均每天有2.97亿元注册资金新进入经济领域,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公共事业领域,浙江民企老板转战公用事业,电力行业、交通、市政等公共事业领域都热得烫手,拿到项目的企业家们笑逐颜开,更多的人还在为手里的热钱发愁。 但是,另一种现象也要重视,那就是民资花钱无门,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位,尽管国家提倡公共事业民营化,但政府的一些部门违反合同、失信于人的事件也不断出现,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在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的角色比较复杂,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经营活动的裁判员和运动员,相对于企业,其优势地位十分明显,因而风险意识淡漠,对潜在风险估计不足。为此,政府必须改变“你必须听我的”这样一种思维定势,才能认识和把握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风险。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法律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和定价。我们对公用事业的监管还缺乏一种全面的制衡机制。要防范这种风险,政府应当做到改善招标方法,提高招标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有的基础领域项目要运行数十年才见效,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很多,中介机构介入后,可能使项目避免政治和商业两方面的风险。由于公用事业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消费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同,政府常常会对公用事业企业进行行政上的干预,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在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潮流和共识,政府应为公用事业民营化创造条件,让其发挥作用。 《华南新闻》 (2004年09月15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