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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是个伪命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5:05 中国青年报

  9月8日“青年话题”刊登《不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以下简称《不》文)。著名笑星赵本山因欠费纠纷欲与沈阳河畔花园华新物业打官司。赵本山向记者透露,他不但要以个人的名义去打,还要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打。《不》文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只能以自然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出庭,不存在人大代表的身份。而且由于人大代表对法官有监督的权力,如果赵本山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会让法官尴尬甚至为难,可能影响审判公正。

  《不》文作者两方面的分析,我赞成第一点,但第二点我不敢苟同。人大代表确实有权监督法官的权力,但当自己是某一案件直接当事人的时候,他应当回避,此其一;其二,即使有权监督法官,也不是以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罢免法官需要人大会或者常委会研究才能决定;再者,只要法官依法办案,又何惧监督!

  《不》文作者说,赵本山如果以人大代表身份打官司,那么他就有了双重身份,即原告和人大代表。但在法庭上,这两种身份有质的区别。“原告”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法定称谓,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也不管是商人还是农民,一概是“原告”;同理,另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也是如此。这也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某个案子的原告或被告是局长,到了法庭上,他面前的牌子上只能写“原告”或“被告”,而绝不能写“某某局长”。

  “原告”是诉讼身份,而“人大代表”是社会身份。在审案法官眼中,只应该有“原告”或“被告”,而不应该有任何其他身份,包括社会身份。不管原告或被告是什么身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赵本山声称要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那只是他的一厢情愿而已。我断言,即使赵本山再牛,即使没有《不》文的批评指正,法庭为赵准备的肯定也是一块“原告”的牌子,而绝不会是“人大代表”。

  当然,赵本山声称要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那也是人家的言论自由。尽管这显露出他对法律的无知,但谁也不能堵住他的嘴。曾有贪官在法庭上昂首挺胸“作报告”,其实那就是“以市长(县长、局长等)的身份”对待诉讼。法官可以提醒他、不搭理他,旁听者可以取笑他,但谁也不可能取消他表演和“忘我”的权利。

  也许有人要说:虽然法庭不会把“人大代表”写到牌子上,但如果法官因为知道他的身份而“关照”他,那不也等于赵本山如愿以偿了吗?果真如此,那就是法官的问题,而不是赵本山的问题了。

  所以,“不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是个伪命题,因为赵本山根本不可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换句话说,这不是他“以不以”人大代表身份打官司的问题,关键是法官“认不认”人大代表等其他身份的问题。如果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眼中只有“原告”或“被告”,那么当事人想以什么身份打官司,都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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