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世汉昨日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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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8:27 南方日报 |
非法开出信用证31张致中行珠海分行损失逾1028万美元受贿5次共达579万多元人民币 梁世汉昨日伏法 本报讯(记者/刘可英 通讯员/任慧娟)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昨天上午对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原组长梁世汉受贿案公开宣判。梁世汉因犯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日梁世汉被执行死刑。 梁世汉,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大学文化。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1998年10月间,梁世汉为得到周某允诺给予的按所开信用证金额2.5%计算的报酬,在明知周某所开的二间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不足,且周不能提供保证金作抵押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科任进出口组组长的职务之便,用自己工作代码和操作密码,并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以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名义先后非法为周某开出信用证31张,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5097万元,德国马克1282.6011万元。周某将其中8张信用证贴现,共计1028.3328万美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某贿赂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元。 梁世汉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1.1997年10月31日梁世汉收受周某通过珠海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划账给予的人民币11.7018万元,并以其姐姐的名义购买了珠海香湾一花园某座604房; 2.1997年12月29日,梁世汉收受周某通过亚德公司划账给予的人民币34.734万元,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夏湾聚贤园某号商铺; 3.1998年5月6日、28日,梁世汉两次收受周某分别以亚德公司和润辉公司的名义划账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9066万元,以陈某均的名义购买了珠海市华宁花园某栋2座401房; 4.1998年7月9日,梁世汉收受了周以亚德公司名义划账给予的人民币35.7794万元,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了珠海市金福广场小区某栋2号商铺; 5.1998年11月11日,梁世汉在珠海宾馆收受周某指使他人送来的以“李明”、“朱一丹”名义存有人民币共468万元的上海银行存折多本。 案发后,梁世汉逃到上海、广东省徐闻县,期间将存折中的款项提取并使用。 最高法院认为,梁世汉身为国有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盗开信用证,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以受贿罪判处梁世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