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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售价 不得超过基准价浮动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8:4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实习生/薛亮 通讯员/蓝岚)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不得超过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浮动上限,而下限幅度不限。且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5项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这是笔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的。

  日前,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审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据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另外,按规定5项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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