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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8:4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新的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真正确立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地位。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必须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善于运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能否充分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这是影响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是衡量一级党委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的内在要求。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推进“六大联动”,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党委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高度,从推进“六大联动”,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机制

  4、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要求、交任务,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支持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能,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党委的统一领导,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5、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重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市和县(市)区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和专题报告,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人大工作。各级党委要确定书记或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要关心和支持人大工作。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党委、政府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或组织相关重大活动,应安排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6、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完善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制度,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计划,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评议等重要监督活动,部署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等,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事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时,及时传达党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教育和引导党员代表和委员增强党性观念,坚持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选举任免等工作中,保证党委意图的贯彻落实。

  7、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学习、宣传和研究。要健全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增强依法执政和民主法制观念。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宪法、人大制度的基本理论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为创新人大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我市改革开放成就,增进了解,发展合作。

  三、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认真落实五年立法规划,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重视创制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急需先立,在推进经济方式转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城市管理、建设生态市和扩大基层民主等方面,抓紧制订和完善一批地方性法规。坚持立、改、废相结合,体现地方立法的时代要求。扩大立法民主,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起草、调研、听证、论证和审议等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依法纠正。

  9、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围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查和监督。运用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司法评议和个案监督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政府组成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化述职评议工作,完善评议方式,拓宽评议对象,有重点地开展对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不适当决定和依法罢免等法定监督手段,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水平。“一府两院”要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两项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10、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把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民群众共同的行为规范。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依法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广泛调研、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基础上,适时作出决定、决议,提高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规范和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举措事先应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11、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度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人事任免工作。党委酝酿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应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成员意见;党委向人大或常委会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推荐意见。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选举、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任满一届,确需调整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和审判员、检察员任前公示等制度。

  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

  12、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领导,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优化人大代表的知识、年龄和专业结构,实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先进性的统一。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担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认真参加代表活动,带头履行代表职责。积极探索建立代表向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和代表辞职制度。

  13、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大代表活动的指导,组织人大代表有计划地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要创新代表工作方式,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健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机制。对妨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对工作和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健全办理、督办和反馈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五、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14、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理论和法律学习,自觉做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工作,切实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立足点,密切联系群众,真诚为民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求真务实,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人大常委会兼职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其他重要工作。

  15、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设专职主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专职委员编制单列。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人大工作,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之间干部交流的力度。

  16、加强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机构建设。乡镇人大一般应设专职主席,人口较少、经济规模较小的乡镇人大主席可由党委书记兼任,并设人大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同级党委和党政联席会议,并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大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积极探索街道开展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17、逐步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条件。要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正常工作经费,人大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要安排专项经费。逐步改善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加强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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