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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05 法制日报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记者姚芃)经纪人作为为交易提供沟通和服务的中间人,在我国已经成为推动市场运行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家工商总局今天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

  办法共25条。关于经纪人概念及组织形式,办法明确经纪人“是指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了经纪人可以采取个体、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开展经纪业务。

  办法对于经纪执业人员执业备案及经纪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公示作了规定。

  办法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根据经纪行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办法确定了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如第18条规定:经纪人不得“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为了使经纪人遵守有关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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